中國專家認為:
“哥本哈根協議”是“巴厘路線圖”談判進程中的標誌性成果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譚晶晶 王小鵬)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低碳能源實驗室主任何建坤教授22日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經艱苦談判,最後形成“哥本哈根協議”,並延長了“巴厘路線圖”的授權。協議作為“巴厘路線圖”談判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成果,其共識將成為下一步談判的基礎,標誌著全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取得了重大進展,對於最終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將起重要的推動作用。
何建坤説,“哥本哈根協議”保持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以及“巴厘路線圖”的授權。
他説,哥本哈根談判進展緩慢,主要原因在於有些發達國家在《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的立場上後退,不願承擔《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下應承擔的義務,甚至要求拋棄《京都議定書》。這些國家自身減排力度不夠,還對發展中國家的自主減緩行動表示不滿,並且企圖將兩種不同性質的減排目標挂鉤,對發展中國家施加《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規定之外的義務。經過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努力和鬥爭,“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公約》和《議定書》的框架,明確規定附件一國家中的議定書締約方要在《京都議定書》基礎上繼續減排。同時延長了公約下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和《京都議定書》關於附件一國家第二承諾期減排指標特設工作組的授權,保證了哥本哈根會議之後繼續維持雙軌談判的進程,從而保證了談判按“巴厘路線圖”授權的軌道前進,發展中國家一貫堅持的這一立場在協議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
他説,協議中有關附件一國家提供2020年量化的減排指標以及發展中國家提供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採取的減緩行動的格式上,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強力堅持下,發達國家最終放棄了混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區別、用同一張附表格式的主張,而改為分別用不同格式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方式,維護了《公約》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公約》中關於發達國家(附件一)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非附件一)國家在減排義務上的本質區別。
何建坤認為,發展中國家的核心利益主張在協議中得到充分體現。
他説,協議中重申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以及基於公正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特別強調了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等特別脆弱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重要性,以及發達國家應該提供充足的、可預見的、可持續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協議中提出建立“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支持發展中國家的適應和減緩行動;並決定設立一個“技術機制”,以加速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他説,儘管協議中發達國家提供資金的數量距非洲等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資金來源的表述也沒有如發展中國家要求的應主要來自發達國家的公共資金,但在一個文件中明確提出一個可預期的資金數額,即發達國家在2010年至2012年提供300億美元,2020年起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這在《公約》生效以來的氣候變化談判中,還是第一次。
何建坤特別強調,中國為推動達成協定做出了巨大努力。
他説,為促進哥本哈根大會取得積極的成果,中國充分發揮了積極的、建設性的作用。溫家寶總理親自到會發表重要講話,全面闡述了中國的立場、政策和主張,密集開展雙邊和多邊交流,有效地促進了各方的相互理解和合作。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堅持原則的同時,在一些問題上也做了適當的靈活處理,比如對發展中國家採取的減緩行動,在沒有得到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支持的情況下,本來不接受國際核實,在堅決反對某些發達國家要求進行與發達國家類似的測量、報告和核實的同時,為達成協定,也接受了在確保尊重國家主權前提下,進行國際磋商和分析。
他説,中國在大會之前公佈了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産總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表明了中國積極的、建設性的和負責任大國的態度。實現這一目標,中國需付出巨大的努力。中國“十一五”期間,把應對氣候變化與國內可持續發展相結合,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從2006年開始扭轉了“十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耗上升的趨勢,使單位國內生産總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也由上升轉為下降。中國到2020年實現下降40~45%的目標,也就是實現比國際社會通常講的基準線偏離40~45%。實現這一目標,“十二五”期間在節能難度、資金和技術投入、以及年減排量方面都要大於“十一五”期間。按發達國家比2005年絕對減排,發展中國家在基準線基礎上偏離來測算,到2020年中國的減排力度最大、減排量也最大,充分體現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和誠意。
何建坤認為,落實協議仍面臨艱巨的任務。
他説,“哥本哈根協議”凝聚了各方共識,使“巴厘路線圖”有了重要進展,但這仍是一個階段性成果,仍然有一些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達成共識。因此,哥本哈根大會決議延長了“巴厘路線圖”的授權,以保證兩個特設工作組繼續工作,最終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有待進一步談判的問題主要包括:發達國家到2020年量化的減排指標,以及對其減排指標及提供資金進行測量、報告和核實的準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數量、方式和管理機制;對發展中國家減緩行動進行國際磋商及分析的準則;全球長期減排目標等。在發達國家2020年深度減排指標以及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方面,發達國家尤需加大力度,作出進一步明確的承諾和採取切實的行動。在上述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仍然存在嚴重分歧,不同國家和國家集團在利益訴求上也有差異,取得共識仍需進行大量的交流和溝通,也需要各方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相互理解和妥協。根據“巴厘路線圖”的授權,最終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是各國人民的共同期待。
他認為,氣候變化是當今全球面臨的重大挑戰,在後哥本哈根時代的談判中,中國仍將積極推動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歷史進程。在國內把減排目標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進一步完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做到公開、透明;在國際上繼續加強交流與合作,凝聚共識;我們將以切實的行動,展現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