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法院23日就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專門發佈了一個規定,明確指出,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媒體記者和公眾可以旁聽。審判場所坐席不足的,應當優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
這一名為《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根據需要可以在旁聽席中設立媒體席。記者旁聽庭審應當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規定明確指出,對於正在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對於已經審結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新聞宣傳部門協調決定由有關人員接受採訪。對於不適宜接受採訪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接受採訪並説明理由。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採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並提出建議。對違反法律規定,包括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