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2月24日電(記者 孔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4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透露,從2010年1月1日起,廣東省將全面採用“居住證”來取代“暫住證”,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流動人口將享有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傳染病防治等多項公共服務,符合一定條件的還可以實現子女入學和申請常住戶口。
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共有五章37條,是對原有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的修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袁古潔表示,廣東有3000多萬流動人口,對廣東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為了適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變化,進一步優化流動人口的居住服務,增強他們對廣東的歸屬感,必須對原有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
據廣東省推行居住證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介紹,流動人口只要到派出所和經公安機關授權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就可以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居住證在全省通用,流動人口在廣東省內流動時只要辦理居住地址變更便可。
新的《條例》突出了“服務”理念,規定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鄭東表示,按規定流動人口在廣東將享有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健服務等七類公共服務,辦理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還可以享有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等四類公共服務。
該《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入戶和子女入學的條件。流動人口在廣東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7年、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並無犯罪記錄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人才優先、依次輪候辦理,具體辦法由居住地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的,均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已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可以免費換領居住證,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條例》還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單位配合有關部門或機構做好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的義務,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流動人口相關情況的,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鄭東表示,居住證制度以管好流動人口租住房屋和務工就業兩個關鍵環節為重點,建設全省統一聯網、信息共享、動態管理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逐步將流動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