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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檢方認為"張明寶案"判決量刑適當 不予抗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京12月29日電(記者王駿勇、蔡玉高)南京“6·30”特大醉駕案肇事者張明寶23日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後,案件部分被害人家屬認為法院一審判決量刑太輕,遂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南京檢方經過深入研究後於28日作出答覆,認為此判決於法有據,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記者29日從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此案一審判決後,案件部分被害人家屬對判決不滿,來到南京市檢察院請求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抗訴。

    隨後,南京檢方在對一審判決進行細緻審查的基礎上,重點針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的抗訴理由進行了研究。檢方認為,本案被告人張明寶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上並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法院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明寶定罪的前提下,以此為由對其從輕處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9月印發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精神。同時,張明寶案發當晚超量飲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381毫克/100毫升,其行為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減弱,一審判決的此項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是成立的。

    此外,檢方認為,張明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事發地東山街道代其墊付的賠償款均表示認可,已返還部分墊付款項,並表示將進一步清理其債權以繼續償還賠償款,有悔罪表現。因此,南京檢方作出答覆,拒絕了被害人家屬的抗訴請求,決定不予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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