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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規定:受益人應適當補償見義勇為傷殘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1月5日電(記者 胡錦武)為了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江西省人民政府近日頒布並將於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規定,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及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辦法》規定,見義勇為者受傷被送到醫院後,如果醫院違反規定拒絕治療,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辦法》還規定,對因見義勇為致殘的人員醫療終結後,有工作單位的,按照因工(公)負傷有關規定享受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按規定為其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因戰致殘民兵、民工撫恤待遇。見義勇為人員致殘後,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安排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無經濟來源的,經本人申請,當地民政部門批准,可以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見義勇為人員死亡且符合烈士條件的,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授予烈士稱號,其遺屬享受相關待遇。見義勇為人員死亡但不符合烈士條件,有工作單位的,其遺屬按照因工(公)犧牲撫恤規定給予撫恤;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戰犧牲民兵、民工撫恤規定給予撫恤。

    此外,針對見義勇為行為實施後,一些受益人卻避之不見的現象,《辦法》明確,見義勇為人員負傷、致殘、死亡,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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