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9日電(記者任會斌)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為增強縣域污水處理能力,內蒙古規定到2010年底,所有旗縣必須建成並運行城鎮污水處理廠,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
根據新出臺的規定,到2010年底,內蒙古要求12個盟市的所有旗縣政府所在地必須建成並運行城鎮污水處理廠。凡是到期未實現運行目標的旗縣,自治區將不予審批需要新增化學需氧量排放的建設項目。
內蒙古還規定,所有新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都必須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和污泥處置設施,否則將不予以驗收。同時,2010年底前,各旗縣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還必須建設自動監測設備,否則處理的污水不計入地區的污染物減排量,也不準享受污水處理財政補貼。
此外,對拒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除不計入地區的污染物減排量、全額徵收超標排污費外,還將對其進行處罰,生物制藥行業的污水則禁止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廠,也將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