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鄭州市區內報建的工程,開工前均應繳納用於保證施工企業勞動者養老、醫療、失業的建設勞保費。工程造價500萬元以內,應一次性繳清;500萬元以上的,可分期繳納。1月4日,鄭州市下發《關於加強建設工程費用計價項目中社會保障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規範建設單位職工社會保障費的收繳和管理。
隨著建築施工企業的多元化發展,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缺乏有效執行手段,撥付政策不具體等問題日益浮現。為此,鄭州市制定並下發了上述《通知》,要求建設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內的一般工程項目,建設勞保費應當一次性繳納;建設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投資較大、工期較長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辦理建設勞保費手續時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分期繳納建設勞保費協議,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工程,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前,應當繳清建設勞保費。
《通知》還規定,建設勞保費應當存入市財政專用賬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截留、挪用建設單位繳納的建設勞保費,建設單位也不得向施工單位轉嫁建設勞保費。為避免勞保費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通知》規定,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未按標準收繳建設勞保費、未按規定撥付調劑建設勞保費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通訊員李承錦 記者肖樹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