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取決於制度的制定,更取決於制度的執行。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突出強調,抓好制度執行,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檢驗制度建設成效的重要標準。
這些年來,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領域不斷拓寬,但不少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存在著重制定、輕執行現象。沒有執行力的制度,往往流於形式,成為擺設。只有下決心、下力氣狠抓執行力,才能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效用。
加強組織領導,是制度執行的重要保障。反腐倡廉制度主要是用來制約和監督權力的,如果各級領導機關沒有堅定決心和堅強領導,制度執行就會成為空話。當前,要高度重視並切實解決制度執行力度不夠問題。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制度執行擺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執行的工作機制,對制度執行各項措施進行責任分解,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執行時限和階段性要求,為制度執行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增強制度意識,是制度執行的重要前提。如果廣大黨員、幹部沒有牢固樹立制度意識,不能自覺遵守和維護制度,再多再好的制度也很難發揮效用。增強全黨制度意識,築牢遵紀守法思想基礎,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廣大黨員、幹部領會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內容,不斷增強制度意識,牢固樹立嚴格按制度辦事的觀念,養成自覺執行制度的習慣,把制度轉化為黨員幹部的行為準則、自覺行動。
強化監督檢查,是提升執行力的關鍵。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不少制度形同虛設,許多重大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就是由此發生的。因此,必須強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這就需要建立健全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每項制度都要明確監督執行的責任部門,使制度執行的監督責任無可推卸;注重發揮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等的監督作用,積極為他們創造能夠監督、方便監督的平臺和條件;建立健全制度執行問責機制,對執行制度不力的堅決追究責任。
提高執行力,離不開領導幹部的率先垂范。反腐倡廉制度約束的重點是權力運行,而掌握和行使權力的主要是領導幹部。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幹部要著力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要求黨員幹部做到的,領導幹部必須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必須首先做到;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切實做到行動先於一般幹部,標準高於一般幹部,要求嚴於一般幹部。領導幹部不僅要帶頭遵守制度,還必須堅持原則、敢抓敢管,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同一切違反制度的現象作鬥爭。
提高執行力,必須切實查處違反制度的行為。一些制度不落實,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違反制度的行為沒有及時受到查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隨意變通、惡意規避等嚴重破壞制度的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只要觸犯了制度,都必須依紀依法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力。我們不能滿足於把制度寫在紙上、挂在墻上、説在嘴上,而要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為核心,以提高制度執行力為抓手,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