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記者周婷玉)“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這是衛生部4日印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中的規定。
為規範我國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行為,2002年衛生部曾印發《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結合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衛生部對試行規範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基本規範將於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試行規範同時廢止。
基本規範要求,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複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病歷書寫應規範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基本規範明確,應用處理軟體編輯生成並打印的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錄入並及時打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並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此外,基本規範還就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書寫內容及要求等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