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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保密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什麼是國家秘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中國擬修法進一步明確“什麼是國家秘密”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範圍,並進一步明確“什麼是國家秘密”和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針對修訂草案此前規定的國家秘密範圍,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國家秘密的範圍比較寬泛、定密標準不明確,不便於掌握執行。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考慮到秘密事項應當區分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本法應對什麼是國家秘密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洩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這些具體事項包括:(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偵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

    此外,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為增強保密意識,強化保密責任,建議明確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增加規定:“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經過保密安全審查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崔清新)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二審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據介紹,修訂草案此前規定,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保密資質,並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授予。一些常委會委員、企業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提出,對保密條件進行安全審查是必要的,但將其作為一種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要慎重研究。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建議作出上述修改。

    一些常委會委員、企業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還提出,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密業務,應當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的方式,向受託方提出保密要求。基於此,修訂草案作出規定,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採取保密措施。

中國擬修法嚴格限定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 防止定密過多過濫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陳菲)為了有效防止定密過多過濫,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二審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擬增加規定,嚴格限定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

    修訂草案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級別,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修訂草案還規定,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原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産生的有關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同時,考慮到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的特殊性,修訂草案規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發現涉嫌泄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督促有關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崔清新)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二審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發現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督促有關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據介紹,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此前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的調查權和行政強制權。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保密規章制度和指導、檢查、監督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而對涉密案件的查處主要應當發揮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能作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組織、督促。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刪去原相關規定,並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發現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負責組織、督促有關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陳菲)管理好涉密人員,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二審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擬增加相關規定,加強對涉密人員管理。

    針對此前修訂草案對涉密人員管理所作的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公眾提出,應對涉密人員的管理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知悉的國家秘密。”

    修訂草案還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崗位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我國擬修法明確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絕密級一般不超過30年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二審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並對及時解密條件作出規定。

    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公眾提出,保密時限既要體現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時解密,修訂草案應當明確保密期限與及時解密條件。

    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修訂草案還對及時解密條件作出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罰款難以解決保密問題
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清晰界定十二種違規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針對用罰款的辦法難以解決保密問題的説法,修訂草案對相關條文作出修改,以解決保密責任問題,維護保密法的嚴肅性。

    據介紹,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此前曾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公眾提出,用罰款的辦法難以解決保密問題,應當通過督促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來解決保密責任問題,維護保密法的嚴肅性。

    修訂草案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四)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五)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七)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八)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九)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十)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十一)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十二)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修訂草案規定,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我國修改保密法回應國家秘密範圍等焦點問題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 周婷玉 崔清新)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對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針對國家秘密的範圍、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保密責任、保密期限等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進行了修改。

    我國現行的保守國家保密法實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國家保密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了修改。會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地、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校、法學研究機構徵求意見,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中國人大網站還全文公佈修訂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針對社會各方意見,此次修訂草案逐一作出修改。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國家秘密的範圍比較寬泛、定密標準不明確,不便於掌握執行。考慮到秘密事項應當區分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草案對“什麼是國家秘密”作出了明確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洩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目前,我國存在著定密過多、過亂的問題。一個鄉政府也可以定一個絕密級文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建議,對定密主體作出限定,至少應限定絕密、機密級國家秘密的定密主體,如列舉一定行政級別以上的機關、單位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

    修訂草案吸納了相關意見,嚴格限定了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級別,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此前,國家保密局曾在媒體上公開表示,只有先把密定準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的一位官員説,不該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顯然給保密工作增加了難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舉例説,某市委下發的一份關於向先進人物學習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見保密文件的氾濫程度。

    針對密級的“一定終身”,修訂草案明確,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

    修訂草案還對及時解密的條件作出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對於泄密事件的處理,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此前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對此,常委會委員張學忠認為,這種方式“不夠嚴肅”。“這些罰款少的1000元,多則幾千元,且不説這種方式能否起到震懾作用,這種規定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中出現,顯得不夠嚴肅。”

    不少社會公眾也認為,用罰款的辦法難以解決保密問題,應當通過督促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來解決保密責任問題,維護保密法的嚴肅性。修訂草案對此作出了相應修改,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為進一步增強保密意識,強化保密責任,修訂草案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等12種情形列為違規行為,並規定:“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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