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記者李延霞 何雨欣)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辦法稱,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辦法同時規定,對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以及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辦法稱,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這兩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辦法要求,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辦法同時指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