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責任追究 健全監督機制 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頒布實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 譚浩) 最近,中央辦公廳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中央組織部同步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分別簡稱《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離任檢查辦法》)。在上述四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頒布實施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請您介紹一下頒布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背景、過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七大把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明確要求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十七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健全幹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和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匡正選人用人風氣。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要認真執行和不斷完善各項監督制度,積極探索加強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加大監督制度創新力度。”從兩年來開展全國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的結果看,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有明顯提高,但對選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反映仍然比較突出。
為此,中央組織部組織力量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從2007年起正式會同中央紀委研究起草《責任追究辦法》,經廣泛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先後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組織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個辦法,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組織部印發。頒布實施這四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就是要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應幹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以更加嚴格的制度監督選人用人行為、約束選人用人權力,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鬥,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問:這次集中出臺四項監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都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二是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範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四是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不僅要看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幹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這對於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後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監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預防功能,這四項監督制度在發揮警示和預防作用上有什麼突出的地方?
答: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這四項監督制度充分體現了這一要求。《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並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使各類相關人員都清楚地知道,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雖然實施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後”,但它會激勵、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選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幹部群眾的滿意度,對規範選人用人全過程具有重要作用。《離任檢查辦法》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鉤來,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本身就是一項事前把關和預防制度。制定和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不僅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築起了一道防範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
問:《責任追究辦法》在界定責任主體、劃分責任情形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責任追究辦法》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為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等5個大類;對每一類責任追究對象,針對其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職責和權限的不同,分別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共39種。這5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都比較具體,用人上出了問題,有沒有違規失責情形,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和怎樣追究責任,規定得比較清楚,在解決責任認定難的問題上取得重要突破。
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是一個重要環節,《責任追究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責任追究的實際情況,《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也要追究責任。
問:發現幹部“帶病提拔”如何追究選人用人責任?
答:少數幹部“帶病提拔”,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幹部“帶病提拔”,有的是由於“帶病提拔”的幹部問題隱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沒有發現;有的則是由於選拔任用工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為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幹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定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兩種。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5種措施。紀律處分主要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是如何把握和規定的?
答:鋻於選人用人中的違規失責問題危害更大、影響更壞,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堅持了從嚴的原則。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執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影響期。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規定這12種報告事項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其中有些是容易産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有些是容易讓幹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産生懷疑的問題。12種報告事項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幹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等5種情況;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幹部,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幹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況。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以有效地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範用人上違規現象發生。
問:對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情況,發現之後將如何處理?
答:按照規定報告有關事項,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條重要紀律。對應當事先報告而未報告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辦法》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麼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進行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幹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於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於發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問: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也要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也就是説,凡是有幹部任免權的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都將普遍開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問:按照規定普遍開展“一報告兩評議”後,各地區、各單位每年都將形成一個評議結果,對這些評議結果將如何運用?
答:用好民主評議結果是“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環節。每年“一報告兩評議”工作結束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及時向各地區、各單位反饋民主評議結果,並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各地區、各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説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幹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採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問:離任檢查發現嚴重違規用人問題如何處理?
答: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問:如何保證四項監督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答:抓落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抓具體、使狠勁,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中央組織部針對每一項制度的要點和特點,分別研究提出了抓好貫徹實施的若干具體措施。比如,為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將推動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儘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制定和實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辦法,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定期將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特別是對“帶病提拔”幹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情況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落實制度不到位的,將及時進行糾正和問責。要以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力度,確保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