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賠決定應限期通知 重新審查應限期作出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 周婷玉 周英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將提請於29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表決前,這部法律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又作了多處修改。
——不予賠償的決定應限期送達賠償請求人。
此前的決定草案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決定草案中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規定了應在十日內將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但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沒有關於送達時間的規定,也應對此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並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數應為單數。
決定草案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保證賠償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賠償決定,賠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為單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原有條款中增加規定,賠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應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作出決定。
根據此前的決定草案規定,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對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時限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規定: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