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陳菲)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批法規規章將給社會發展、百姓生活帶來積極影響。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審計法實施條例:加大審計監督力度 規範審計監督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審計法健全了審計監督機制,加強了審計監督手段,規範了審計監督行為,對於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推動審計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産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為保障審計監督的依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範了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限,增加規定了查詢賬戶和存款的具體程序,封存資料和資産的程序和期限。條例還規定,辦理緊急事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審計機關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審計。
保監會劃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底線
保監會頒布的《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全面規範了開展人身保險業務中電話服務、新單受理、客戶回訪、合同保全、理賠服務及投訴處理等各個環節的基本服務標準。
在理賠服務方面規定明確,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指導當事人準備索賠資料和證明;在規定期限內核定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認為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且説明理由;保險公司對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賠付請求,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辦理鑒定手續;保險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規定中強化客戶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強化生産經營及購銷監管
為加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範生産經營秩序,有效防止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制毒,《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購買許可的範圍、條件、程序、資料要求和審批時限;明確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單方製劑和小包裝麻黃素的購銷渠道;規範了生産、經營企業和有關使用單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條件要求,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兩辦法發佈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公佈,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1號公佈 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産,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詳細閱讀
保監會近日頒布《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
為適應近年來我國人身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解決理賠難、銷售誤導等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問題,督促保險公司改善服務質量,建立和完善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工作機制,提升人身保險業務服務水平,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以下簡稱《服務規定》),並將於2010年5月1日實施。
《服務規定》共33條,全面規範了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各個環節,包括:電話服務、新單受理、客戶回訪、合同保全、理賠服務及投訴處理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範電話服務。《服務規定》從五個方面規範了電話服務。一是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應當公佈、告知服務電話號碼,便於投保人能通過電話獲得及時服務。二是規定電話服務應當至少包括諮詢、接報案、投訴等內容,滿足投保人的服務需求;三是規定電話服務的時間和人工接聽服務的最短時間,確保對投保人服務需求做出及時響應;四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服務電話的來電記錄及處理制度,確保投保人服務需求能夠被追蹤處理;五是規定通過電話渠道銷售保險産品的,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告知投保人查詢保險合同條款的有效途徑。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