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 陳菲 吳晶晶)由交通運輸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日前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徵求意見稿規定,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通過型式和使用性能檢驗,其生産、供應單位應當將其所生産、銷售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種類及其檢驗證書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及其生産單位向社會公佈。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交通運輸部起草了該徵求意見稿。
據了解,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5月9日。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交通運輸部網站等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