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記者 趙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國家公務員局副局長楊士秋11日在公務員競爭上崗工作經驗交流會上表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全國行政機關推進競爭上崗工作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緊密結合實際,勇於改革創新,不斷提高競爭上崗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全面加強競爭上崗工作,努力建設一支善於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高素質公務員隊伍。
我國于上世紀80年代對公務員競爭上崗進行了初步探索,90年代隨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等法規文件的頒佈施行,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開。2004年,中辦印發《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標誌著競爭上崗工作邁上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軌道。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的施行為競爭上崗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已形成比較完備的競爭上崗制度體系。
楊士秋表示,作為競爭性選拔幹部的重要方式,下一步推進競爭上崗工作,一是增強競爭上崗工作的計劃性。各級行政機關每年年初要對機關內部中層以下領導職位的配備情況進行一次摸底分析,對照中央的規劃目標,做好年度安排。在空缺職位上,積極開展競爭上崗,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二是保持競爭上崗工作的連續性。目前尚未開展競爭上崗的行政機關,要注重學習、借鑒已開展單位的有益經驗,結合本單位實際,抓緊開展起來;已經開展的單位,要繼續加強和改進,逐步提高競爭上崗人員的比例,使這項工作深入、持續地開展。
三是體現競爭上崗人員的廣泛性。各級行政機關應對於競爭的職務層次,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可由處、科級職務擴展到司局級職務競爭。對於只在小範圍組織競爭的單位,可適當地擴大範圍,在本機關或本系統內開展競爭。對於人員較少、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的單位,公務員主管部門可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競爭,以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