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拉薩5月27日電(記者 邊巴次仁、德吉)即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消防規劃和消防工作需要,經消防安全專業評估,在自治區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公安消防隊。
西藏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政委瓊色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此次修訂的消防條例堅持“預防為主、全民消防”原則,把文物古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作為重點。
與舊消防條例相比,新條例首次提出在自治區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成立消防隊,並首次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屬地文保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責以及文保單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新條例規定,有門票收入的文物保護單位,除上繳國庫的收入除外,應當將一定比例的門票收入作為其消防安全工作專項經費;文物保護單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當經文物行政部門和消防機構批准;鼓勵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改進傳統用火方式以確保消防安全。同時還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選定安全的焚香、點燈位置。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存儲、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堆放柴草等易燃、可燃物品。
近年來,西藏逐步加大了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自上世紀80年代布達拉宮成立消防大隊後,2008年西藏在拉薩哲蚌寺等三大寺成立了消防大隊,之後又在日喀則扎什倫布寺、薩迦寺和昌都強巴林寺以及山南桑耶寺相繼成立了消防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