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6月1日電(記者王攀 吳濤)第二次進行修訂的《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日前被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議審議。修訂草案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對新車提前實施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同時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對珠江三角洲地區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制定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煥新介紹説,根據法規草案,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中曾規定,要“制定更嚴格的區域環境標準,統籌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管理環境體制機制創新和先行先試”。本次修訂草案正是以此為據。
李煥新表示,考慮到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劃定方案》將廣州、深圳、珠海、韶關等城市劃定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因此修訂草案規定了廣東省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對珠三角地區及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制定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為方便市民和保障條例順利實施,修訂草案還規定了對新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時,政府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並採取措施保障配套的車用燃料的供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公佈的目錄提前公佈符合相應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車型。
李煥新説,為實現部門聯動,資源合力,修訂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將有關機動車排氣檢測結果納入機動車交通管理的內容,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行機動車環保有關內容的資源共享。
此外,本次修訂草案還規定,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嚴重的城市,當地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光化學煙霧等污染事件,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