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明確村委會成員補選程序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崔清新)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明確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選程序。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補選是個別村委會成員出缺後進行的選舉,應當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簡化出缺補選的程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對此作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程序參照相關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暫不明確
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衛敏麗、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未對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加以明確。
據農業部介紹,全國有約60%的行政村的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體經濟組織。
修訂草案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農業部提出,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組織,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務,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涉及的情況比較複雜,各地做法也有差異,擬在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