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日前印發《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醫療機構對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製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以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的形式告知患者。該辦法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醫療服務中的下列信息應當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規定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應當及時、規範簽署相應的知情同意書:患者接受的重症監護、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高值(千元以上)費用項目等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患者接受的超聲、造影、CT、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醫保患者使用的自費比例較高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法律法規和臨床診療規範規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項。(記者白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