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1日電(記者 岳德亮)從7月起,在浙江省境內的六種無證排污行為屬於違法。違者不僅可能面臨處罰,嚴重的將被強制關閉。
根據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污染物排放企業、事業單位(統稱排污單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一律要依規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且經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運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其他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後,須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浙江省對排放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以及向錢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排放氨氮,依法實行排放總量控制。
浙江省政府頒布的這一政府令還指出,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並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對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政府依規定責令停業或者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