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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評:全面紮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提高規範化水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記者 王敏)全國總工會日前明確要求,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力爭到2012年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紮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通過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共同參與、共同決定勞動者工資的一種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級工會要充分認識當前加大力度,全面紮實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將其作為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實現職工收入正常增長和預防、化解勞動關係矛盾和衝突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擴大工資集體合同覆蓋面的同時,切實增強工資集體協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各級工會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探索解決勞務派遣工、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等群體的同工同酬問題,著力提高一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推動共建共享和諧社會。

    全總要求,圍繞上述目標,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制度,將企業要約與區域、行業集中要約結合起來,努力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行為,由地方工會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置,並對逾期不改的應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要把企業是否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作為五一勞動獎狀(獎章)、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等評先評優的必備條件。

    在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的同時,全國各級工會還將進一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規範化水平。按照現有法律法規關於開展集體協商的規定,進一步推動健全和完善集體協商要約、集體協商指導員、激勵約束、履約監督檢查和爭議調解處理等制度機制。

    此外,各地工會要積極參與地方各級人大、政府關於工資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將集體協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爭取對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程序、信息提供等設立必要的強制性條款,強化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執行力;建立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和履約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履約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監督檢查作用,確保工資集體合同的嚴格履行;對在履行工資集體協議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要代表職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各級工會還將進一步加強分類指導,採取靈活多樣的要約形式和協商方法,確定不同的協商重點。對生産經營正常的企業,突出協商工資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對生産經營困難的企業,突出協商工資支付保障,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突出理順按勞分配和按生産要素分配的關係,提高職工工資在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比重。同時,適應很多地區塊狀經濟、集群經濟發展的特點和中小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的實際,根據同行業、同區域職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訴求,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有效解決一些非公企業、中小企業工會在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中“不敢談”“不善談”等問題。通過明確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主體,把握協商範圍,選好協商代表,突出協商重點,規範協商程序,進一步擴大覆蓋面、提高實效性,形成區域談底線、行業談標準、企業談增長的多層次工資集體協商格局。

    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能否全面紮實推進、取得實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工會幹部的能力和水平。為此,全國各級工會將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隊伍建設,下大力氣努力建設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職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善於協商協調的工會工資協商幹部隊伍。把提高工資集體協商能力作為培訓工會幹部特別是企業工會幹部的重要內容,通過舉辦工資集體協商專題研討班、培訓班和座談會等,切實提高溝通協調和協商談判的本領,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素質保證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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