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記者陶俊潔、劉詩平)中國證監會2日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旨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證券公司的信息管理,提高上市證券公司的規範運作水平,加強投資者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社會監督。
2009年3月,證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隨著上市證券公司家數的逐步增多,有必要對《規定》作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為進一步提高行業透明度,保障投資者知情權,中國證監會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從以下五方面就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的信息管理作了進一步的要求。具體如下:
一是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在報送監管月報的同時,自主披露公司主要財務信息。《決定》規定,上市證券公司在向監管部門報送綜合監管報表的同時,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網站公開披露公司月度經營情況主要財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當期營業收入、當期凈利潤、期末凈資産等數據。上市證券公司公開披露上述信息的時間不得遲于綜合監管報表上報監管部門的時間。
二是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及時披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情況。《決定》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情況。一是按照重要性原則,及時披露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情況,包括公司做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決議或決定情況以及監管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結果;二是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司一般性行政許可的審批結果。
三是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的分類結果。《決定》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將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在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包括在中期報告中披露其當年分類結果,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類結果。
四是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加強公司內部的信息規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要求公司所有內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責任人簽署保密承諾書;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和信息管理應急機制,積極防範和有效處置公關危機;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是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嚴格執行監管部門關於信息溝通的制度要求。即,確有需求與監管部門進行溝通的,應當在交易日收市之後進行,涉及到重大事項的,應按規定及時停牌或公告。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規範監管部門內部有關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工作,中國證監會要求派出機構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來訪接待溝通制度和行政許可事項公開制度,進一步完善監管信息管理,以提升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