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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第二監獄越獄案三名罪犯一審被判處死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6日電(記者湯計、田玥)震驚全國的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監獄“10·17”暴動越獄案,6日9時30分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犯暴動越獄罪,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獄後被擊斃)于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別犯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間,罪犯喬海強于2008年3月産生脫逃念頭,遂與同監區服刑的罪犯董佳繼預謀綁架監獄民警奪取警服和出門卡後實施脫逃。2009年8月至10月,二人又串通了同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李洪斌和高博,四人預謀10月17日綁架民警,實施越獄,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間不思悔改,預謀越獄。在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的組織、策劃、指揮下,被告人李洪斌夥同高博積極參與,共同策劃越獄方案、確定作案時間、地點、路線,商定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同時準備作案工具,有組織、有計劃地採用捆綁、殺害監管人員,打傷警衛人員,以武力對抗監管機關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脫離監管機關的羈押、看管,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暴動越獄罪。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構成暴動越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喬海強還構成盜竊罪,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數罪並罰,依法判處三名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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