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澳門7月12日電 澳門特區政府公報12日刊登行政長官崔世安批示。為維護行政當局公正無私及廉潔奉公形象,行政長官可以拒絕或有條件許可領導職務的在位者及已卸任者在終止職務後擬從事私人業務的請求。
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正、副局長等屬於領導職務的在位者及已卸任者,如計劃自其定期委任終止之日起計6個月內從事私人業務者,應事先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當天刊登的批示列明5種行政長官可拒絕許可的情況,包括領導級官員準備任職的私人機構是官員離任前1年內所監管的對象;官員曾代表行政當局與這傢俬人機構簽訂合同;官員曾參與向擬前往從事私人機構或與該機構存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提供財務或稅務鼓勵的程序;官員曾參與涉及這家機構的任何公共政策及決策;官員曾因其職務而取得數據、文件及其他材料,使其本人或擬前往從事的私人機構取得競爭優勢。
據悉,這一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為回應公眾訴求,澳門特區政府此前一直積極推進和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制度,通過增設對一些較高級別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制度,並且對有關人員離職後從事私人業務作出限制,起到制約監管的作用,維護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