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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承前啟後 紮實推進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果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人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 近日,國務院作出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人。

    記者:國務院公佈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請您介紹一下這項工作開展的有關背景。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工作。2001年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國務院先後分四批取消和調整了一半以上行政審批項目。但是,行政審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審批項目依然過多、已經取消或調整的審批項目未得到完全落實、審批行為不夠規範、對審批權的制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等。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十七大以來,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紀委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也都對這項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2009年以來,由監察部牽頭,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等12個部門組成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組織力量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的清理審核,向國務院呈報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建議。2010年7月4日國務院決定取消113項行政審批項目、下放71項行政審批項目,合計184項,佔國務院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10%。另有2項擬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是由有關法律設立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後才能向社會公佈。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也加大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各省(區、市)合計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925項、下放行政審批項目2116項;有20多個省(區、市)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全國縣(市)一級基本建立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一些省(區、市)也建立了省級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不少地方還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規範和監督。

    記者:在審核處理行政審批項目中,你們總體上是如何考慮的?

    答:在審核論證行政審批項目中,我們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既要通過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又要加強監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總體上注意把握以下四個關係:一是合法與合理的關係。對按現有法律法規設立的,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行政審批項目,我們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議,待按程序修法完成後,即可對社會公佈。二是職權與責任的關係。遵循權力與責任挂鉤、與利益脫鉤的原則,對一些部門出於管理風險的考慮而要求取消的項目,我們從該部門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角度,提出了保留的建議;同時,對一些部門要求保留的項目,我們從實際管理需要和防範廉政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議。對一些取消或下放後可能導致權責不清的項目,暫不作調整。三是需要與可行的關係。有的涉及多部門的審批項目從減少環節的角度應該取消,但在相關部門沒有相應的監管手段情況下,取消審批後可能出現新的風險。對這些審批項目,暫時予以保留。四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有些審批項目包含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子項,有的子項應予取消或下放,有的子項則應暫予保留。因此,按照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的原則,對這些審批項目進行了拆分,分類作出了處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

    記者: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方方面面,你們是如何開展審核論證的?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專業性強、情況複雜,審核論證環節尤為關鍵。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集中開展清理。為全面了解國務院各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的情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國務院各部門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從設定依據、實施機關、收費情況等進行集中清理,摸清了各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的底數,為審核論證工作奠定了基礎。二是廣泛徵求意見。為鼓勵地方和部門率先提出改革建議,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31個省(區、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對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取消或調整的建議。各地區各部門對此非常重視,均報送了審核意見和行政審批項目處理建議,為我們的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三是嚴格審核論證。為確保工作質量,實行了審核責任制和集體審核辦法。參加審核的同志查閱了大量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對每一個審批項目都從部門職責、設立背景、實施效能、管理需要、國外實踐等方面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研究論證,並吸收相關地方、部門、管理相對人和專家學者的建議,提出了理據充分的處理意見。四是充分溝通協商。為確保對審批項目的處理穩妥恰當,聯席會議辦公室向擬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所涉及的每個部門都徵求了意見。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項目,聯席會議辦公室主動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必要的協調。經過反復溝通協商,聯席會議辦公室與涉及的46個部門達成了一致意見,逐個簽署了《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意見確認書》。

    記者:這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主要有幾種情況?

    答:這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有113項,主要分5種情況:一是屬於重復審批的項目。如開辦武術學校,取消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時徵求其意見。二是其他有關審批項目可以包含的項目。如“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核發”已包含了“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核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已包含了“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已包含了“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均不必再單設審批。三是應當通過行業自律或市場機制規範運作的項目。如“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由環境保護部發證,取得該證後能否執業應由社會仲介組織自律管理。四是行政機關採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為有效、便民的項目。如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是一種客觀情況,有相應的衡量標準,應由相關部門通過出具證明等方式確定,不必進行審批,因此,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中央企業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等3項審批,予以取消。五是不符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項目。如我國承諾在加入世貿組織的6年內,同意外資在我國旅遊行業設立任何獨資、合資形式的企業經營旅遊業務,因此,取消了“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審批”。

    這次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有73項,主要是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項目的審批和有關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目錄項下的審批。其中,從國務院部門下放至省級管理部門的有69項;從國務院部門下放至市(地)級管理部門的有1項;從省級管理部門下放至市(地)、縣級管理部門的有2項;從市(地)級管理部門下放至縣級管理部門的有1項。這些項目下放後,有利於加強監管、方便申請人、提高審批效能。

    記者:下一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重點抓好哪幾個方面的工作?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堅定不移地向前推進。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制約和監督行政審批權力為核心,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為重點,著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國務院決定落實。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國務院決定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決定繼續審批、變相審批的,以及藉故推卸責任、影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落實的,要督促整改;對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取消的項目,要督促各有關部門清理所涉及的部門規章、部門文件等,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強化間接管理、動態管理,防止監管“缺位”;對下放的項目,要督促各有關部門對系統內上下銜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脫節;對保留的項目,要督促各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內容、審批條件等,加強監督制約,防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二是開展對策研究,清理規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行政許可因有專門法律進行調整,其設定比較嚴格、實施也比較規範;而非行政許可審批因為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進行調整,其設定隨意性較大、實施時也有很大的“彈性”,且內外監督均缺少相應的依據。因此,要組織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等,加強對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調查研究,界定其內涵和外延,明確其範圍、設定依據、監督辦法等。在此基礎上,提出清理規範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三是深化改革,提出進一步取消和調整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意見。對不符合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分開原則,可以通過市場機制或其他方式運作的項目;對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就可以達到管理目的,而不必設立審批的項目;對多個部門或環節重復交叉審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對人負擔的項目等,要本著“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提出進一步取消和調整的處理意見。四是推動健全完善行政審批實施配套制度,促進行政審批權力規範運行。認真總結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的做法和經驗,加快建設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督促各地區各部門針對審批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複雜程度,編制審批流程圖,積極推行行政審批運轉標準化和精細化;完善行政審批統一受理、集中辦理、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制度,不斷提高行政審批的效率;健全行政審批設定聽證、實施透明和結果公示制度,創造條件方便社會各界的監督。認真貫徹落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出臺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對違規和不當審批行為予以糾正,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問責。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9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184項。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13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1項。 詳細內容>>>>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四次會議召開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15日在北京召開第四次會議,重點審議國務院部門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會議認為,聯席會議辦公室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的職責,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和管理相對人、有關專家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審核論證,與各有關部門作了充分溝通協商並達成了一致意見,提出的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既積極又穩妥,同意進一步論證後報請國務院審定。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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