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公佈刑事賠償新標準
日賠償額125.43元
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記者隋笑飛)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關於轉發200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通知》指出,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7月公佈數據,200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2736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日平均工資為125.43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數據,2010年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案件,每日的賠償金即按照125.43元計算,比上年日賠償標準增加13.44元。
據悉,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法修改決定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