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8月7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6日公佈的一份省政府令指出,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起草單位要對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進行充分調研論證。
而且,除依法不得公開及應急性的事項外,行政規範性文件在起草過程中要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和有關基層單位的意見。
浙江省政府指出,起草單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記錄在案、研究處理,並説明採納意見情況。
針對有些規範性文件因沒有標明實施日期而引起爭議的情況,浙江省政府明確提出,今後行政規範性文件要載明施行日期。行政規範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屬於階段性工作的載明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