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院、公安部聯合印發
《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明確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 記者18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制定《規定》的目的、依據和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原則;建立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明確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機關不服糾正違法意見的復議復核制度。
《規定》解決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情況的信息不暢問題。按照《規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批捕、起訴等情況,重大案件隨時通報。建立立案監督投訴機制並細化投訴處理方式是《規定》的一大亮點。《規定》指出,檢察機關對該立不立的監督,線索來源包括接受投訴和自行發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規定》明確了對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規定》要求,檢察機關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説明立案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據悉,《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