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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立法規定森林公園中建設用地不得超過3%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8月31日電(記者 吳濤)記者從廣東省林業局獲悉,《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將於9月1日起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森林公園中用於工程設施建設的用地不得超過森林公園陸地面積的3%,未經批准進行影視拍攝最高可罰十萬元。

    據廣東省林業局介紹,《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對生態保護區和遊覽區進行了嚴格保護,規定森林公園面積原則上不得小于100公頃,森林覆蓋率不得低於70%。森林公園內禁止建設破壞森林資源和景觀、妨礙遊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設立各類開發區;生態保護區和遊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條例規定,森林公園根據總體規劃的需要,可以在“接待服務區”內適當建設遊客服務中心及少量的餐飲、購物或住宿等接待服務設施,但總量不能超過公園陸地面積的3%。

    條例還對森林公園的使用作出了規定。條例規定:進入森林公園從事教學、科研、考察、採集標本或者開展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進入森林公園從事教學、科研、考察、採集標本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開展影視拍攝等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未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林業局介紹,目前廣東省森林公園數量、面積均居全國首位。廣東省林業局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廣東全省共建立森林公園418處, 其中國家級26處,省級61處,市縣級331處,總規劃面積98.09萬公頃,佔全省國土面積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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