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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實施 深刻影響百姓生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保密法》10月1日施行 十大亮點值得關注

    新華社北京9月30日電(記者李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指出,保密法修訂的內容很多,總的來説,是在堅持現行有效制度的基礎上,總結以往保密實踐經驗,借鑒國外保密工作的有益做法,立足於我國國情,著眼于解決問題,著力從提高保密工作能力和水平方面進行了制度完善。修訂後的《保密法》中有十大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增加規定了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在總則部分明確宣示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一方面明確了一切公民和組織應當承擔保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明確了保守國家秘密的國家責任,有利於增強機關、單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識,有利於強化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特別是涉密人員的保密責任。

    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針中明確了保密與公開的關係。明確提出了保密工作既要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同時規定了兩者有機銜接的實現路徑,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三是,增加了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標準。即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那些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無關或者有著間接關聯的一般事項,不能被確定為國家秘密,從而大大縮小了國家秘密事項的範圍。這樣規定,有利於在定密工作中準確理解和把握國家秘密的本質特徵,防止把不該定密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

    四是,增加了定密責任人制度。定密責任人制度的確立,不僅僅是要明確定密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於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現象的發生,有利於提高定密的準確性。

    五是,增加了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的規定。修訂後的保密法增加規定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以上的國家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依法享有定密權,並明確了定密權限。根據國家保密工作方針,科學地設置定密權限,有利於減少國家秘密産生的數量,這樣有利於促進有關政府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與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相銜接。

    六是,增加規定了保密期限與及時解密條件。修訂後的保密法增加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確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遵循的原則,以及工作過程中的保密與解密的規定。明確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對在保密期限內保密事項範圍變化後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這樣規定,既有利於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於節約保密成本,促進及時解密,防止“一密定終身”現象的發生。

    七是,明確了定密爭議的主管機關。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或者有爭議的事項,其確定機關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有利於解決機關、單位對有關事項是否定密在理解上産生歧義,避免定密不準現象的發生。

    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管理好涉密人員,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應對涉密人員的管理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為此,修訂後的保密法對涉密人員的分類、任職資格、任用審查、上崗教育培訓、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以及對機關、單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科學合理地規範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有利於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水平和對保密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

    十是,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明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12種行為,完善了承擔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豐富了承擔法律責任形式的種類,細化了不同情形下的執法主體,有利於有關機關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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