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11日電(記者席敏)記者11日從山東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獲悉,山東省已制定《山東省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要求非煤礦山企業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作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
根據這一規定,山東省非煤礦山企業下井帶班領導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産情況;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産。遇到險情時,帶班領導要立即下達停産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山東省要求,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編制領導下井帶班月度計劃,明確月度內每個工作班次下井帶班礦山企業領導名單,並將每月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情況在礦區內明顯位置予以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煤礦企領導未按規定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弄虛作假的,可向安監部門舉報,舉報屬實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