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楊維漢 許進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解釋的規定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嚴格按照法定標準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決不允許在案件定性問題上出現人為“拔高”或“降格”處理的現象。
上述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工作意見》中,對各級法院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提出的要求。
據了解,為了進一步規範法院系統的打黑除惡工作,確保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意見》,對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的打黑除惡工作做出了有針對性的部署。
這個5部分共24條的《意見》還強調,在審判中還要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各項訴訟權利,以維護和體現法律的嚴肅性與公正性。此外,各級法院在繼續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嚴打高壓態勢的同時,也要正確區分黑惡勢力成員在組織或者組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做到寬嚴相濟,區別對待。
《意見》還對人民法院下一階段的打黑除惡工作提出了明確和具體的要求。為了保證嚴格依法辦案,並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力量,《意見》要求在受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較多的地區,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應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置打黑除惡專業合議庭,專門負責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審判及業務指導;為了正確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針對不同類型的黑惡勢力成員分別提出了體現從嚴或者從寬精神的處理原則;《意見》還要求各級法院要通過審判工作認真查找社會管理漏洞,深挖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發掘黑惡勢力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