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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法草案提請審議:乘用車擬按排氣量分檔徵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7日   來源:人民日報

    10月25日上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受國務院委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作了説明。車船稅法草案規定,乘用車將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檔計徵車船稅。與現行條例相比,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徵稅範圍和計稅依據,調整了稅負結構,規範了稅收優惠,強化了徵管手段。

    26日下午,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車船稅法草案。  

    徵稅範圍有擴大:無論是否登記均需納稅

    車船稅法草案擴大了徵稅範圍,不再按車船是否應登記確定是否納稅。

    根據現行條例,車船稅的徵收對象都是依法應登記的車船。而現在一些單位內部作業的車船,由於不需要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所以不予徵稅,造成了不公平。

    “車船稅作為財産稅,從稅負公平出發,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徵稅範圍。”謝旭人説。

    草案規定:擁有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列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根據《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車船稅的納稅範圍為乘用車(按發動機排氣量分檔)、商用車(包括客車和貨車)、其他車輛(包括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船舶。

    計稅依據更科學:按排氣量分檔計徵

    現在全社會機動車保有量近2億輛,貫徹落實節能減排要求十分必要。

    車船稅法草案將我國乘用車的計稅依據,由現行統一計徵調整為按排氣量大小分檔計徵:

    ——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58%左右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車,稅額幅度降低或保持不變。

    ——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9%左右的排氣量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車,比現行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適當調高。

    ——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的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車,比現行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一位專家評價道:“排量大、價值量大的汽車多交稅,排量小、價值量小的汽車少交稅,有利於調整社會的財富差距,也有利於減少機動車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進節能減排,體現了稅收公平。”

    此外,草案對載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車的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對貨車仍維持現行按自重每噸16元至120元的稅額幅度不變。為支持發展汽車甩挂運輸,對挂車由現行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為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徵收。

    分組審議中,路甬祥副委員長指出,挂車分半挂車和全挂車兩類,其中全挂車安全事故率較高。“我們既要考慮節能減排,也要考慮交通安全,不能一概鼓勵發展。”

    對於船舶,草案仍維持現行每凈噸3元至6元的稅額幅度不變。草案還規定,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按國務院的規定加收車船稅;對遊艇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審議中指出,草案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對客車、船舶和摩托車的基準稅額規定不夠細化,車輛的基準稅額幅度過大。建議在稅目稅額表中按照客車的核定載客人數多少和船舶的凈噸位大小,對基準稅額作出細化規定;按排氣量大小細化摩托車的基準稅額,提高大排氣量摩托車的基準稅額;規定遊艇的基準稅額;縮小車輛基準稅額幅度。

    稅收優惠增加 徵管手段強化

    草案除保留現行條例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外,還增加了稅收優惠的情形: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免稅;

    ——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減、免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免徵車船稅。

    “鼓勵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的生産和消費,有利於合理引導汽車消費,促進汽車産業機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一位專家説。

    分組審議中,蔣莊德委員建議,應明確“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範圍,如其範圍包括插電式的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吳啟迪委員則認為,稅收優惠向農村、農民傾斜是應該的,但也應考慮排放問題。“一些摩托車、農用車污染較嚴重,要用一些新技術加以改進,然後再對其實行免稅。”

    根據草案規定,我國將進一步強化車船稅的徵管手段。

    “機動車輛數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徵管難度較大。”謝旭人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管理的機構比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較嚴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船稅的徵收給予適當協助,對於提高徵收效果、防止稅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據此,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車輛,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此外,草案還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間等作了規定。

    車船稅法立法緣起(鏈結)

    早在上世紀50年代,我國就對行駛于我國公共道路,航行于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車船徵收使用牌照稅。2006年12月,國務院制定了內外統一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條例存在徵稅範圍偏窄、計稅依據和稅目稅額設計不夠科學、稅負結構不夠合理,稅收減免不夠規範、稅收調節不夠有力等問題。

    除此之外,我國現行的19個稅種中,僅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制定了法律,其餘都以行政法規為依據。稅收法律層次不高,稅收政策調整頻繁,影響了稅收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為改變上述情況,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車船稅法列入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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