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佈《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共6條,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倣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徵非法製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對真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同時採用偽造和變造手段,製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司法解釋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司法解釋規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記者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