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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加快財稅體制改革 促進又好又快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6日   來源:求是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十二五”時期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按照《建議》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積極構建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一、“十一五”時期財稅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

    “十一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重要進展。

    不斷完善財政體制,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各級政府的收入劃分和支出責任總體保持相對穩定。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斷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不斷擴大,歸併和清理專項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加大。調整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政策,開展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試點,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規模逐步擴大。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相應形成地方財政收入,並由地方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財政支出,有力地促進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區域協調發展。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探索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積極推進省直管縣和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

    健全預算管理制度,財政管理水平明顯提高。政府預算體系框架初步建立,進一步完善了公共財政預算,全面編制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推進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試點,啟動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試編工作。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體系不斷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入開展。預算編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預算執行管理繼續強化。預算公開工作加快推進。

    推進稅收制度改革,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進一步規範。全面取消農業稅,切實減輕了農民負擔。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公平了稅收負擔。全面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完善了增值稅制度,促進企業擴大投資和技術改造。順利推進成品油稅費改革,理順稅費關係,建立了依法籌集公路發展資金的長效機制。調整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等稅收制度。

    總體上看,“十一五”時期財稅體制改革成效明顯,保障了財政職能作用的發揮,較好地服務了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同時也要看到,與建立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目標相比,現行財稅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夠清晰,省以下財政體制尚需完善;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財政管理需進一步加強;稅制結構不盡合理,地方稅體系建設相對滯後等,迫切需要通過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加以解決。

    二、“十二五”時期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建議》提出,要加快改革攻堅步伐,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對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建議》精神,結合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認真總結以往財稅改革的經驗,“十二五”時期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立足點,積極構建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

    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明確方向,服務大局。把科學發展觀切實貫穿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全過程,進一步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發展,為推動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提供體制保障,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二是整體設計,協調聯動。妥善處理政府與納稅人、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社會、財政與金融、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係,統一規劃,全面設計,綜合配套,協調推進,加強各項財稅改革之間以及財稅改革與其他改革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三是積極穩妥,循序漸進。既抓住機遇,突出重點,加大改革力度;又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精心謀劃,遠近結合,分步實施,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進行。

    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完善財政體制。在合理界定事權基礎上,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健全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提高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並不斷完善科學完整、結構優化、有機銜接、公開透明的政府預算體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總量、結構和管理活動。健全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健全稅收制度。完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産稅、環境資源稅及其他特定目的稅相協調,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複合稅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調控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

    三、“十二五”時期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

    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在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明確政府和市場作用邊界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受益範圍、成本效率、基層優先等原則,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並逐步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力爭首先在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劃清中央與地方的支出責任。同時,結合推進稅制改革,按照稅種屬性和經濟效率等基本原則,研究進一步理順政府間收入劃分,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

    完善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科學設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發揮好各自的作用。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力度,優先彌補禁止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收支缺口,推進主體功能區建設。積極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加快發展。分類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並從監管制度、技術操作等方面著手,進一步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規範省以下財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責任劃分,將部分適合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上移。強化省級政府在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支出責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程度。在注意處理好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其他經濟管理權限關係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強化鄉鎮財政管理,因地制宜深化鄉財縣管改革。

    加快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把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滿足縣級基本財力保障需要,實現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在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和完善獎補機制,力爭在“十二五”前三年基本建立起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十二五”後期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制度,提高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

    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健全公共財政預算,提高公共財政收入質量,增加公共服務領域投入,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強化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提高基金預算的規範性和透明度。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政策,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範圍,加快推動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規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擴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範圍。取消預算外資金,將所有政府性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深化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完善支出標準體系,加強項目庫建設,夯實預算編制的基礎。繼續規範預算編製程序,細化預算內容。建立完善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有機結合的制度。進一步增強地方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依法加強稅收徵管,強化非稅收入管理,建立規範的收入管理體系。完善各單位部門預算執行管理制度,健全預算支出責任制度,提高預算支出執行的均衡性和效率。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整規範的預算公開機制。在完善預算編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結合修訂預算法,明確預算公開的原則和主體,完善預算信息披露制度,強化預算公開責任制度,加快預算公開的法制化、規範化進程。

    (三)推進稅制改革,完善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

    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強化稅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結合增值稅立法,穩步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從制度上解決貨物與勞務稅收政策不統一問題,逐步消除重復徵稅,促進服務業發展。合理調整消費稅範圍和稅率結構,充分發揮消費稅促進節能減排和引導理性消費的作用。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鼓勵科技創新。全面改革資源稅,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開徵環境保護稅,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完善消費稅制度,進一步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強化稅收、規範收費的原則,繼續推進費改稅,研究推進房地産稅改革,完善財産稅制度。按照適當提高社會保障統籌級次的要求,健全社會保障籌資機制。

    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權限,培育地方支柱稅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稅、共享稅的立法權、稅種開徵停徵權、稅目稅率調整權、減免稅權等,以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對於一般地方稅稅種,在中央統一立法的基礎上,賦予省級人民政府稅目稅率調整權、減免稅權,並允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實施辦法。

    (作者: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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