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江國成)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4日介紹,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等部門近日聯合發佈《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範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這份全文長約1500字、共19條的文件明確指出,大陸鼓勵和支持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台灣地區投資,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這份文件還要求赴台灣地區投資的大陸企業主動適應兩岸經濟和産業發展特點,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認真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根據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公佈的這份文件,大陸投資主體赴台灣地區投資,應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大陸依法註冊、經營的企業法人;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這份文件還明確了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申請和有關部門核準程序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