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1月29日電(記者 任會斌)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環保部門獲悉,為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合規運行,內蒙古從今年11月起,對具備運行條件而不運行、未按規定安裝或運行中控系統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內蒙古加大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力度,目前納入規劃的99個旗縣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鎮,均已建成或正在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廠,已建、在建項目的設計污水處理能力約為每日270萬噸。
按照內蒙古出臺的規定,旗縣級以上政府要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並對運行狀況負總責。從今年11月起,具備運行條件而不運行、未按規定安裝或運行中控系統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凡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等裝置,以及存在運行負荷低於規定、違規排放水污染物、操作違規導致無法正常運行、擅自停運、擅自拆除或閒置污水處理設施、抗拒檢查或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等問題的,一旦被環保部門發現,將被依法實施處罰。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監督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也將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