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山東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民警在廣濟路向市民宣傳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共27條的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新華社發(孫中喆 攝)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12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範性文件實施。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外資企業開徵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這些重要的規定將對百姓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12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類似賠償決定表述將成為歷史。
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針對行政賠償,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針對刑事賠償,除了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被羈押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有舉證責任外,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也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有爭議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並可以進行質證。同時,還增加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外資企業開徵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務院日前發佈通知,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這是我國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又一重要舉措,也意味著我國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全面統一。
通知指出,這一決定是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做出的,旨在進一步統一稅制、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根據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佈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佈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財政部門應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為適應政府採購代理市場發展的需要、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財政部日前修訂通過《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的辦法提高了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要求,明確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規模的要求,還改進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素質的要求。修訂後的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權限,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採購範圍、採購方式、採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地方規範性文件各具特色
最新修訂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對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等做出了一系列新規定。其中規定,不得將未滿七周歲的未成年人長時間留置家中、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機動車副駕駛位置乘坐。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將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於工程建設,嚴禁房地産開發企業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規定,凡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或有關人口、環境、資源等領域的重大措施,都應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