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佈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説,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以轉讓股權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比如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者股票發行獲得批准等虛假信息,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的“原始股”等。此類行為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行為以及應以何種罪名進行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存在意見分歧。
鋻於此,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對於非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是當前非法集資又一常見手段。對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擅自募集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單位內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佈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為科學、準確界定非法集資,更好地適應政策法律調整和對於新型非法集資活動的打擊需要,司法解釋第1條從法律要件和實體要件兩個方面對非法集資進行了定義,即: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鋻於實踐中對於非法集資犯罪如何具體適用罪名存在疑問,司法解釋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為集資犯罪提供廣告宣傳可按共犯論處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佈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虛假廣告在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起著重要的推波助瀾作用。為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背後的虛假廣告行為,發揮刑事司法的教育和震懾作用,司法解釋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虛假廣告行為的定罪標準以及共犯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嚴懲非法集資犯罪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楊維漢)近年來,“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興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資案件被陸續查辦。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4日對外公佈並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説,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週期長,案發後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這類犯罪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屬於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分析指出,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託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託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資手法層出不窮,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外匯交易、消費返利、黃金期貨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資紛紛涌現,並不斷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産、商貿、金融、旅遊、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
裴顯鼎介紹,對於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由於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比如,非法集資與合法借貸、合法生産經營活動與借用合法經營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的區分界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的“公眾”的具體理解;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以轉讓股權向社會公眾變相發行股票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等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及早發現和有效打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經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制定出臺了這個共有9條的司法解釋。
王少南説,司法解釋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準。
非法集資頻發的背後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詳解六大特點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4日開始施行。在4日舉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總結了非法集資的六大特點。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頻發,涉案地域廣,涉及行業多,參與集資群眾眾多,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非法集資已經演變成為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2007年1月8日,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18個部門和單位組成了部際聯席會議,和地方政府一起共同協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劉張君總結當前非法集資的六大特點分別是:
——案件高位運行。近年來,非法集資類案件每年約以2000起、集資額200億的規模快速增加。考慮到部分非法集資案件由行政部門直接處理等因素,實際案件數量和金額遠遠超過這些。受當前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的影響,在今後一段時期內,非法集資案件及風險仍將維持高位運行,並可能在一些地區、行業和時間點集中爆發。
——涉案地域廣,涉及行業多。根據部際聯席會議成立4年來所掌握的案件初步匯總,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全國29個省區市,涉及全國超過80%的地市州盟。涉及農業、林業、房地産、採礦、製造、服務、批發零售、建築、金融、食品加工、旅遊、醫療衛生和教育等行業,一些個案甚至涉及多個行業。
——非法集資形式多樣,手段隱蔽。目前非法集資形式花樣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發展到進行生産經營投資,由單一債權發展到股權甚至債權、股權相混合,由單人作案發展到組織化、智慧化和網絡化,手段更加隱蔽,欺騙性更強。許多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高收益、高回報為誘餌,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消費”“資本運作”“發展三農”等旗號,以合法公司名義假借發行證券、投資理財、創業投資、黃金期貨交易、分時度假等五花八門的形式,誘騙群眾財産。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還跨多行業、不斷變換手段和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跨省份案件多,涉案金額巨大。許多非法集資企業通過異地設立分理處、代辦處或者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跨行政區域流竄作案。一些非法集資企業採取在一省註冊、另一省非法集資的方式,來掩蓋犯罪,逃避打擊。甚至有的違法犯罪分子在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刑滿釋放後,改頭換面,繼續在其他省份進行非法集資。截至2010年9月末,在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直接協調督導的262起案件中,跨省份案件佔30%,涉案金額佔77%。
——仲介機構等非法集資案件增多,風險顯現。一些擔保公司、房地産仲介公司、投資諮詢公司等仲介機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再用於投資或轉借給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一些公司企業和個人借民間借貸之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一些地方民間“會”“社”惡性發展引發資金鏈斷裂、“會頭”卷款逃跑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給參與者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
——非法集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影響社會穩定。非法集資活動通過高收益、高回報等誘惑甚至蒙蔽欺騙等方式吸收公眾資金,將集資參與者的合法財産置於高風險之下。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採取拆東墻補西墻、用後來吸收的資金支付先前吸收資金的回報,給集資參與者編織了一個巨大的投資陷阱。許多違法犯罪分子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非法佔有集資參與者的合法財産,給廣大集資參與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有的甚至傾家蕩産、血本無歸,由此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