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27日電(記者 葉鋒、魏宗凱)備受關注的上海房産稅試點細則27日“浮出水面”。上海市人民政府當日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于28日起對上海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徵收房産稅,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
《辦法》明確對上海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扣除。即,對居民家庭新購且屬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産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據介紹,上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實行差別化的比例稅率,即:適用稅率暫定為0.6%,但對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可暫減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統計部門每年公佈。
上海市有關部門負責人還介紹,試點過程中應稅住房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産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房産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以一個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加上未成年子女)為例,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該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為53.33平方米,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標準,因此,該家庭此次新購的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暫免徵收房産稅。
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全部住房面積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為86.67平方米,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該居民家庭新購住房中超出上述標準的部分面積即80平方米須按規定繳納房産稅。而如果已有住房的人均面積已超過免稅標準,則新購住房的全部面積,均按規定繳納房産稅。
此外,上述《辦法》還規定了幾種退還、免徵房産稅的情況。比如,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産稅;符合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産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居住證並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産稅。
另外,持有上海居住證滿3年並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産稅;持有上海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待持有上海居住證滿3年並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
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産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
財政部等三部門負責人就房産稅改革試點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27日電 最近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7日就房産稅改革試點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詳細內容
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