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2月10日電(記者 宋常青)為切實加強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監督,從2010年10月起,甘肅省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目前監督員隊伍的選任工作正在順利進行,待選任工作結束後,人民監督員制度將全面投入運行。該項制度將有利於社會力量參與檢察工作,推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監督力度。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介紹,自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以來,甘肅省檢察院從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監督範圍等方面進行了調整,以使人民監督員制度更加符合當前檢察工作實際。
在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上,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要求下級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由上一級檢察院選任,以克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監督者選任監督者”的弊端,增強監督的公信力。
同時,對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進行了調整,將試點工作中檢察機關應接受監督的“三類案件”和“五種情形”概括調整為檢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案件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七個方面,進一步增強監督的剛性。
甘肅省檢察機關同時還要求規範監督程序,改進案件監督的組織方式,完善評議表決程序,並做好監督程序與訴訟程序、辦案程序的銜接,以增強監督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