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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通過地方性法規為新農合事業提供法制保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京3月25日電(記者 朱旭東)《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24日在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為江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為新農合參享標準的制定建立一個“參照係”,將保障水平與農民收入相挂鉤,是《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的最大亮點。根據條例,新農合籌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地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並應高於國家最低籌資標準,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籌資標準的20%。最高支付限額不得低於本地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8倍,對重大疾病、特殊病種還將提高最高支付限額。

    條例規定,新農合基金提取的風險基金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0%;新農合基金當年基金結余(含風險基金)應當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0%,累計結余應當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0%。

    專家表示,這些比例的明確,是立法的一大突破,既保證了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又保證了基金的用好、用放心、真正用到農民身上去。

    為確保各類醫療保障的“不重不漏”,條例中就兩類“特殊情況”作出規定。一類是農村居民因就學等原因戶口遷出本地,現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參加或停止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新農合。另一類是在新農合上一個繳費期至下一個繳費期之間出生的新生兒、退役的士兵、停止參加其他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參加當年度的新農合。

    目前,江蘇省新農合參合人員4384萬人,參合率連續多年保持在95%以上,去年人均籌資標準190元,支付限額全部達到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全省縣鄉兩級政策範圍內住院補償比例超過60%,住院實際補償比超過45%,有效減輕了群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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