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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轉借醫保卡者將受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4月28日電(記者 黃安琪)“參保人員不得將醫保卡、就醫記錄冊等醫保憑證出借給他人使用,否則將被處以退回違規費用、警告、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28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保局”)就即將實施的《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回答相關提問,明確了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個人以及管理檢查人員違反醫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上海醫保監管辦法規定,對個人違反醫保規定的,上海市人保局將責令其退回違規費用,並可處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將其醫保費用記賬結算改為現金結算1至6個月。對出借冒用、偽造變造醫保憑證等詐騙醫保基金行為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發生醫保違規行為的,上海市人保局將責令改正,追回相關醫保費用,並可處以警告或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中止1至6個月醫保結算關係或取消醫保定點資格。在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對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相關科室或工作人員嚴重違反醫保規定的,將暫停其醫保費用的結算支付。

    據上海市人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上海市醫保參保人群已達到1650萬,定點醫藥機構1400余家,醫保服務和管理對象範圍不斷擴大,參保人員醫療保障待遇水平也得到不斷提高。然而,近年來部分定點醫藥機構沒有真正落實醫保管理的有關要求,一些醫生濫用藥、濫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與不法分子串通騙取醫保基金。也有一小部分參保人員貪圖小利,出借、冒用醫保卡,為不法分子非法侵佔醫保基金、從事違法活動創造了條件。

    “我們出臺政策就是為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加強醫保服務監管,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該負責人表示。

    據悉,將於5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是全國第一部以地方政府規章形式發佈的醫保監管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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