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5月10日電(記者張麗娜)內蒙古自治區審計查出2010年度各種違法違規資金184.4億元,其中領導幹部應負主管責任的57.2億元,應負領導責任的101.4億元;移送紀檢委等有關部門處理案件線索11起。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審計廳聯合發文對2010年度自治區盟市、廳局級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進行了通報。通報中指出的主要問題包括隱瞞截留應繳未繳財政收入,滯留、出借、擠佔挪用專項資金以及違反規定收費、虛列支出、私存私放資金等,而且國有資産流失問題也較為突出。
為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審計廳嚴厲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並將審計結果作為幹部綜合評價和使用的重要依據。
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處了解到,在接受經濟審計的14名盟市廳局級領導幹部中:盟市長2名;廳局長6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4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