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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國有文博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廖翊)國家文物局對於文保單位進行經營性服務的態度是一貫的。一方面,我們積極鼓勵有條件的文保單位將其管轄的博物館、保管所等開闢為觀眾遊覽場所;另一方面,博物館和文保單位獲得的這些收入,一律視作事業性收入,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禁止將經營收益作為利潤的分配,必須將之用於與文物保護有關的事業。

    近一段時間以來,包括故宮在內的一些文博單位建“會所”進行經營的消息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在24日國家文物局舉行的今年文化遺産日新聞發佈上,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在回答新華社記者相關提問時,作上述表示。

    他説,國家文物局這一原則,遵照的是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核定為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各級文保單位須經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博物館管理辦法》第4條表示國家鼓勵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産業,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0條有明確限定: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並在第24條明確指出,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董保華表示,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在文保單位不是不存在。但是,這些問題一旦出現,就要進行糾正,“應會同國家審計部門,審計辟為參觀遊覽單位的博物館等文保單位的收入是否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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