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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出臺新規定擴大未成年罪犯非監禁刑適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5月31日電(記者 毛一竹)廣東出臺的《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非監禁刑工作體系的實施細則(試行)》6月1日起在全省執行。今後,適用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或將通過電子設備監控行蹤、責令參加社區公益性活動等措施實施監管。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介紹,實施細則由廣東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以及法院、檢察、公安、司法、團委等六部門聯合簽署。細則實施後將有助於解決未成年人犯罪非監禁刑適用率偏低、判後監管難問題。

    廣東高院刑四庭庭長陳冰説,非監禁刑是指對犯罪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以適用緩刑、管制及可獨立適用的附加刑等為主,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實施細則對未成年罪犯適用非監禁刑的指導思想、適用條件、適用情形和適用程序進行規範,適用標準更加科學、客觀、具體。

    根據實施細則,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是未成年人的,禁止適用非監禁刑;具有可寬恕的犯罪動機、初犯偶犯、防衛過當等7種情形被列為犯罪情節較輕;自首立功、積極挽回損失、主動退贓等6種情形可被認定為有悔罪表現。

    針對外地戶籍未成年罪犯較多,實施細則提出創新措施改變監管難。對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從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實施細則設計了相應工作流程,並對圓桌審判、社會調查、心理輔導、分案起訴、判後寄語等創新做法進行“正名”,分別納入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機關的工作職責範圍。法院還建立未成年罪犯非監禁刑檔案,實行嚴格保密制度,非法定事由,不得公開。有條件地區將視情況試行犯罪記錄消滅制度。

    據廣東高院統計,近5年來,廣東各級法院判處的未成年罪犯數量達4.3萬餘人,佔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總數的11%,佔全國比例已超過10%。廣東非監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的平均比例為0.84%,監禁刑罪犯的重新犯罪平均比例則為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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