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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定罪量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佈司法解釋,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的具體應用做出規定。

    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以來,全國僅破壞有線電視傳輸線路案件就發生5000余起,破壞國家光纜幹線傳輸線路案件1000余起,盜割無線發射臺(站)天饋線、地網線案件700余起。其中,盜割廣播電視纜線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盜竊價值雖然不大,但卻造成廣播電視停播等重大事件,影響惡劣。

    為切實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保障國家新聞信息特別是公共安全信息傳輸暢通,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採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行為的種類,具體包括: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線,刪除、修改、增加廣播電視設備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非法佔用頻率等。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破壞行為造成以下情形,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佈的;造成縣級、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台中直接關係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據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建築、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建設、施工作業中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的問題非常突出。實踐中因種種原因,此類行為的責任人往往沒有受到依法追究。鑒此,《解釋》第四條專門規定了對建設、施工人員實施損毀廣播電視設施行為的處罰原則。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以及盜割廣播電視纜線的行為怎樣定罪量刑都予以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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