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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工作將循序漸進地推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 錢春弦)記者14日從大陸居民赴臺“個人遊”工作會議上獲悉,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的開放以城市為基礎,第一批試點城市為北京市、上海市和廈門市,今後將按循序漸進的原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逐漸增加開放區域。

    據悉,北京、上海、廈門三個城市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的居民,為具有當地正式戶籍的居民。遊客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注,之後委託本城市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經台灣有接待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資質的旅行社,向台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大陸及台灣的代辦社應相互確認有關手續的辦理情況,並及時向申請個人通報辦理進度。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可委託本城市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臺旅遊行程安排,也可自行辦理。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在台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並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台灣方面的旅遊熱線電話報告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自行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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