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 胡浩)衛生部28日發出《關於開展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試點工作的通知》,表示將在我國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條件的醫師設置個體診所。
通知説,為鼓勵符合條件的醫師開辦個體診所,衛生部將於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天津市、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福建省廈門市、雲南省昆明市開展試點,批准符合條件的醫師設置個體診所的申請。
設置個體診所的醫師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申請者已離職或退休,身體健康;為執業醫師,且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累計執業滿5年;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工作時間累計滿3年;申請設置的個體診所診療範圍與申請者的醫師執業範圍一致;個體診所符合衛生部制定下發的各種診所基本標準;申請設置的個體診所選址符合環保要求等。
通知還表示,鼓勵符合條件的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